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虎滩新区水厂

5月17日,市环保局下发了,关于开展2018年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省环保厅在《》中对定期开展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监督检查工作,做出了具体要求,如下:
一、检查范围
已开展自行监测的原国控源企业及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
二、检查内容
1、自行监测方案
自行监测点位、指标、频次的完整性;是否按照自行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
2、自行监测原始记录
通过查阅自行监测原始记录检查监测全过程的规范性,原始记录包括现场采样、样品运输、储存、交接、分析测试、监测报告等。
3、信息传输及信息公开
核发排污许可证企业自行监测结果上报至全国污染源监测数据管理系统情况;原国控源企业自行监测结果在辽宁省国家重点监测企业自行监测发布平台公开情况(信息完整性和及时性等)。
4、实验室现场检查
委托社会监测机构开展自行监测的企业,必要时可赴实验室开展现场检查,包括监测人员持证、监听设备、试剂消耗、方法选用、实验室环境等。
三、检查要求
按照“抽查时间随机,抽查对象随机”的原则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情况进行抽查,其中发证企业抽查比例不少于20%。
四、总结报送
每季度对工作进度及检查结果进行汇总上报,总结内容应包括上述“检查内容”的逐项检查结果,以及对检查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处理结果。